发生事故后找人“顶包” 保险公司拒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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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唐某在A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某日,唐某驾驶车辆与停靠在路边的车辆发生碰撞,两车毁损严重。事故发生后,唐某害怕被刁难,于是想到了住在附近的朋友王某,告知了事故经过后便匆匆离开。王某到了事故发生地点后报交警,报保险,均称是自己驾驶的车辆。

    交警部门在对事故调查后提出质疑,这个时候唐某才承认是自己驾驶的车辆。经交警部门认定,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唐某赔偿了被撞车辆的损失后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表示,唐某未依法采取措施即离开了事故现场,三责险部分不能理赔。

    ●聂律师认为

    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所禁止的行为,在保险公司提供保险条款中,通常会以加粗标黑的方式明确表示出现该种情形,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法律规定,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唐某在事故发生后离开现场并让朋友冒名顶替的行为违法,保险公司依据合同条款提出拒赔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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