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京丰台区某商场光天化日竟然抢孩子”消息在网上广泛传播并引发社会高度关注。针对当事人在网络中质疑公安机关处理过轻并提出行政复议的情况,北京市公安局5日组成工作专班对案件开展复核。6日,北京市公安局通报案件复核相关情况,对公众关切问题予以回应。
案件回顾
▲事发地银泰百货大红门店门口
质疑一:是否真的认错人?
质疑二:高某某为何没有被行政拘留?
通报:因患多种疾病
第二点,有媒体报道称,高某某的家属称,高某某在天津家中,并没有被行政拘留。
警方通报称,丰台分局依据调查情况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之后,以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对李某某、沙某某、运某某、高某某等4人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决定。其中高某某因患有心脏病、脑梗、糖尿病等多种疾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拘留所条例》第十九条,停止执行拘留。
未满周岁的孩子在商场遭陌生人抢夺
10月4日凌晨,微博名为“六月的雨在哪里”的网友发布微博称,2日上午10点半,自己妻子推婴儿车带着未满周岁的儿子去大红门某商场买奶粉,遇几名女子“暴力”拉扯孩子。根据其微博内容,丰台分局大红门派出所介入调查,民警查明后发现,4名女子系“误将他人孩子认作自己的孙子,上前抢夺”,之后4人均被行政拘留5日。
6日,北京市公安局通报案件复核情况:根据警方调取的监控录像,10月2日上午,涉案的李某某(女,62岁,山东人)、沙某某(女,39岁,内蒙古人)、运某某(女,63岁,天津人)、高某某(女,68岁,天津人)及李某某儿子(男,39岁,山东人)分三拨通过不同交通方式到达角门东里小区附近。办案民警介绍,沙某某、运某某、高某某均是李某某在从事销售工作和外出旅游中结识的朋友。
当天上午7时46分,李某某儿媳张某某与父母带着孩子出了小区。10时27分,当事人张某推婴儿车单独带着孩子出小区。
此时,在小区中徘徊的李某某从远处看到事主张某,错将张某认成自己的儿媳,在追赶过程中李某某摔倒,让沙某某、高某某和运某某继续去追赶“儿媳”,沙某某、高某某、运某某等人紧跟事主张某进入附近商场,并有强行抱走孩子的行为。
该商场一位员工第一时间出面制止并抢回孩子。他告诉记者,当时听到吵闹声后,看到事发地有人躺倒在地抱着小孩,其余三名女子与她进行争抢。考虑到孩子安全,他把孩子抱到自己怀里。“其中一位抢孩子女子说当事人不让孩子看奶奶,当事人称快报警。”他说,因不了解实情,便带着孩子母亲走回店里,随后三个抢孩子的女子散开。
据介绍,事主随后向丰台分局大红门派出所电话报警,民警迅速处警,对事主进行访问并同步开展查找涉案人员、询问证人、调取监控录像等工作。
律师:不具备拐卖妇女儿童罪主观要件
质疑三:认错孩子是否可以不担责?
此外,案件的另一个争议在于,“认错孩子”是否就可以不用担责?
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韩骁认为,即便是“亲孙子”,但抢孩子的行为业已发生,对孩子造成了脸部轻微伤,同时扰乱了公共秩序,李某某、沙某某等四人依然要为“抢孩子”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其实在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奶奶并非这个孩子的第一监护人,她没有权利去抢夺这个孩子,即使是真的是他的亲孙子的话。因为这样会损害这个相应的监护人、也就孩子父母的监护权。第二个她们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因为依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其中扰乱车站商场等社会公众秩序的,应该相应地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那么,除了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误抢孩子”的行为又能否构成拐骗儿童罪呢?韩骁律师认为:
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了拐卖妇女儿童罪,这个罪名是以出卖为目的,拐卖绑架中转贩卖等等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要求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这个案件来说,以警方的通报来讲,(李某某等)不是以出卖为目的,所以这个案件应当是不具备拐卖妇女儿童罪的主观要件。
同时,律师表示,如果当事人认为身体、精神上受到创伤与损害,可采取民事诉讼的方式来主张自己的权利。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当中。
(据新华社、央广网)
通报:确有相似处,视频监控佐证
与此前警方的通报及各家媒体披露的细节对照,此次警方的通报集中回答了以下几个质疑。第一点,李某某是否真的认错人?为何会和好友二次返回商场寻找孩子?
记者了解到,此案过程中由于出现多种巧合,比如李某某的儿媳与事主张某恰巧住在同一小区,并在体态上具有一定的相似度,孩子的年龄相仿等细节,导致李某某将事主张某认成自己的儿媳,并发生了误抢孩子的情况。
警方通报称,此次,李某某与暂住在燕郊的沙某某及家住天津的高某某、运某某等相约于10月2日来到李某某的儿媳所居住的丰台区角门东里某小区,准备找李某某儿媳讨要孩子。上午10时许,李某某从远处看到女事主张某推婴儿车走出小区,从侧脸及体型上,错将张某认成自己的儿媳,在追赶过程中李某某摔倒,让沙某某、高某某和运某某继续去追赶“儿媳”,三人紧跟事主张某进入附近商场,并有强行抱走孩子的行为,被商场工作人员制止并报警,沙某某等人遂离开商场找到李某某,并两次到商场营运部,对于商场人员阻止自己“带回孩子”表示不满,向商场讨要说法,后被现场工作的民警带回派出所询问。
对于李某某等人的供述,办案民警先后走访了李某某的儿子和儿媳,证实婆媳双方及夫妻双方确因感情不合、抚养权等问题有较深矛盾;走访了事发现场的商场员工和目击群众,证实了李某某、沙某某等人有针对商场员工阻止“奶奶要回孙子”表示不满,要讨说法的情况;通过照片比对,证实事主张某与李某某儿媳均配戴眼镜,身高、体态、脸型存在相似之处,且除李某某远距离观察将人认错外,来“帮忙”的沙某某等人都没有见过李某某儿媳本人;通过居住情况查询,事主张某与李某某儿媳二人同住在一个小区内;通过调取监控视频,也能佐证以上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