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晚报:20181004A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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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李和小齐在婚前生育了儿子小桐。因为生育孩子时两人年纪尚轻,没有结婚的想法,于是在双方父母的商量下,将孩子送给他人收养。王氏夫妇依法收养了小桐,并抚养小桐成年。多年之后,小李因为投资失利而一直靠亲戚接济度日。因债台高筑,生活困难,小李向小桐提出给付赡养费的要求。王氏夫妇认为,自己辛苦养大小桐,小桐应尽赡养义务的应当是自己而不是小李,争议因此产生。

    聂律师认为:《婚姻法》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由此可知,子女被他人收养后,虽然和生父母仍有血缘上的联系,但是,他们之间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已经完全解除。父母对送他人收养的子女不再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同样,被收养的子女对生父母也没有赡养的义务,当然被收养子女自愿赡养生父母的,法律并不禁止。

    本案中,小桐已经被王氏夫妇收养,其与小李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然解除,小桐并没有赡养小李的法定义务。不过,小桐可以自己决定是否赡养小李,这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法律并不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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