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缴存基数不得低于我市最低月工资标准15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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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报讯(记者 肖蓉 通讯员 蔡欧亚)昨日,记者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从即日起,我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不得低于我市最低月工资标准1580元(每年以市人社局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为准),缴存比例不得低于5%,月缴存额不得低于240元。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随着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最低公积金缴存标准也相应增加了“月缴存基数不得低于我市最低月工资标准1580元”这一条件,须和原有最低缴存标准的“缴存比例不得低于5%”“月缴存额不得低于240元”其他两个条件同时满足。

    该负责人举例称,如果以前某员工按照每月1200元的基数缴存10%,单方120元,即可满足月缴存额不得低于240元的条件。政策调整后,按照最低月缴存基数1580元,缴存比例仍为10%,单方158元,月缴存额可提高至31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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