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贺天鸿)凌晨持毒弩射杀土狗,逃跑时还断了2根肋骨,最终被判刑。近日,醴陵市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涉嫌抢劫罪的刑事案件。
凌晨毒杀土狗,被发现后一路逃窜
案情
2017年5月14日凌晨4时许,李某伙同“喜乃”(基本信息不详,现在逃)持弩和毒针来到醴陵板杉乡擂古桥村内。期间,李某驾驶摩托车,“喜乃”用弩射击狗,待狗死后将狗拖上摩托车,两人共盗得4只土狗。当日凌晨5时许,“喜乃”收起被击倒的狗时,被村民刘某发现,刘某喝令二人别走。
李某二人见状便骑摩托车逃跑。刘某驾驶自己的一辆小车在后面追,并打电话给朋友瞿某,告知有人骑摩托车偷狗,要其在二人逃跑路上进行拦截。瞿某接到电话后,拿了一把锄头站在路边,准备拦截。
逃跑途中,“喜乃”见瞿某要拦截自己和李某,就大喊要瞿某让开,不然就用弩射他。瞿某此时看到一个红色的激光点照在身上就走开了。李某见状便驾驶摩托车加速通过。
随后,刘某开车追了过来,并叫瞿某上车。追了几公里,在醴陵市枫林镇大湾村,刘某驾驶小车碰李某驾驶的摩托车,李某二人摔倒在地,刘某等人便上前抓住李某,“喜乃”则趁机逃走。
在抓捕过程中,李某强烈反抗,导致刘某外伤性鼻出血,左前臂软组织挫伤,造成轻微伤。而李某自己也在此过程中受伤,其右侧第11、12肋骨骨折、右下肺挫伤等。案发后,李某赔偿了刘某3500元,得到了刘某的谅解。
其行为已经构成抢劫罪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盗窃财物,数额较大,且为抗拒抓捕,伙同他人当场以暴力相威胁,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
在本案中,李某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对其减轻处罚。最终,醴陵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李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3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