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贺天鸿 通讯员 彭小利 吉群芳)在缓刑考验期内,因停车交费一事借酒滋事,伙同他人打伤人。近日,经芦淞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芦淞区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八个月,撤销原判刑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
据悉,王某曾于2014年1月1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
2017年9月10日,王某等四人一起去吃晚餐并喝了些酒。晚上9时许,王某等四人来到芦淞区太子路一停车场,准备驾车离开。与王某同行的三人因拒绝支付20元停车费,与收费员发生口角,并借酒滋事,殴打了收费员。
王某到达现场看到双方在打架后,先将停车场岗亭的栏杆损坏,再对打架双方进行劝架。期间,收费员挨了打,手持凳子准备反抗,王某伙同三人对收费员再次实施了殴打,之后又殴打了刚好路过的3名行人,最终导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余两人身体多处受伤。
10月15日,王某等人对受害人进行了赔偿,取得了对方的谅解。10月17日,王某到派出所投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伙同他人打伤人,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王某能主动投案,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且王某等人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了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王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依法应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