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贺天鸿 通讯员 谢燕)自2013年起,我市在湘江水域设置禁渔期。但总有人心存侥幸,在禁渔期内下河捕鱼,甚至采取“电打鱼”的方式捕鱼。昨日,株洲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我市首例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并当庭宣判。
禁渔期内“电打鱼”被当场查处
经查明,今年6月1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包某在明知我市湘江水域处于禁渔期的情况下,用竹竿、铁丝、电线等自制了一套简易工具,从天元区群丰镇包家巷下水,驾驶渔船至株洲县南洲镇江边村河段进行“电打鱼”。
当时,包某利用船上的柴油发动机发电,通过升压机将电压升高,使垂入河中的两根铁丝间形成电网,鱼触碰电网后即被电晕浮出水面。随后,包某将被电晕的鱼捞起装入船上的塑料桶中。
当天凌晨2时许,包某被株洲县畜牧水产部门执法人员当场查处。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包某捕获的鳜鱼3条(总重0.3公斤)、翘嘴鲌鱼1条(重0.3公斤)、黄鲴子鱼3条(总重0.4公斤)。
检方认为,包某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工具和方法捕捞水产品,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除刑事诉讼外,检方还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经湖南省水产科学研究所和湖南省渔业环境监测站评估,包某电击捕鱼造成1公斤鱼类损失、1公斤鱼类当年产卵损失以及捕捞区域渔业损失等三个部分的损失,破坏了天然水域渔业资源、污染了渔业水域环境。
因此,除刑事诉讼外,检方还提起了民事公益诉讼。检方认为,包某应该承担破坏渔业环境和渔业资源的修复责任,即在湘江株洲县水域投放鲢、鳙鱼苗共计1100尾。
被判刑,限期投放1100尾鱼苗
株洲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包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其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考虑到包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认罪,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同时,包某非法捕捞水产品,影响湘江生物修养繁殖,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依法判处包某有期徒刑6个月,宣告缓刑一年,限包某在判决生效起十日内在湘江株洲县南洲镇段投放鲢、鳙鱼苗共计1100尾(各占50%,规格10cm以上,平均50g/尾),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包某当庭表示认罪悔罪,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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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打鱼”有何危害?
本案检方的出庭意见书显示,“电打鱼”会对水域生态环境造成巨大危害。在电击有效范围水域内,电击击死、击伤、击晕的鱼类,无论种类、规格都会电死或受损。虽然部分仍能存活,但是会导致机体受伤、生理功能破坏、内分泌失调、性腺发育停止,直接影响其种群繁衍。电击还有可能造成鱼类突变、后代畸形、病变的概率增加。
同时,电击还会对水域内的浮游生物、无脊椎动物、底栖动物造成破坏、伤害,影响生物的多样性,影响鱼类饵料生物资源。并且,电击过程中,只有部分被捞取,没有被捞取的死亡鱼类和其他水生物尸体腐败,会严重影响水体水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