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没收的假酒 通讯员供图
本报讯(记者 成姣兰 通讯员 彭英姿)日前,天元区群丰镇长岭村一超市因销售“小郎酒”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被罚款3万元。
据悉,天元工商分局此前接到四川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举报,群丰镇长岭村姐妹超市销售的45度100ml“小郎酒”白酒涉嫌商标侵权。经调查,该商店于一年前从天元区城区一家商店购进了15箱(350瓶)“小郎酒”。老板称,因为时间比较久,已经不记得进货商店的具体地址和进货价格。今年7月,姐妹超市销售一箱“小郎酒”给天元区群丰镇一酒店。
天元工商分局对该商店经销的涉嫌商标侵权的白酒予以扣押,对当事人下达了强制措施决定书,同时委托四川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对上述白酒进行鉴定。鉴定结果显示,上述白酒为假冒产品。此外,“郎”商标是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注册的注册商标,该商店店主不能提供上述商品系合法取得的证明,且不能说明提供者,该店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条款规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没有经营额或违法经营额不足一万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天元工商分局经研究决定,责令姐妹超市停止侵权行为,并罚款3万元,没收未销售的假“小郎酒”326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