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齐准备结婚,与A房地产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合同约定,A公司将其开发楼盘的某户出售给小齐,小齐一次性支付购房款84万元。A公司承诺在次年的6月份交房,11月底之前办理不动产登记证。合同签订后,小齐支付了足额的购房款。但是,A公司一直未能交付房屋,更别说办不动产登记证。小齐多番催促,A公司一直未能依约履行义务。
小齐前往相关部门查询才发现,A公司并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因手续不齐全,短期内根本不可能办证。小齐因此与A公司之间产生争议。
聂律师认为:
根据法律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本案中A公司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事实,小齐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