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女士和汤先生登记结婚后一直未能生育小孩,两人便收养了一个孩子,名为小米,但未办理收养登记手续。此后两人因为感情不和协商离婚,对于孩子的抚养问题产生了争执:刘女士希望由自己来抚养小米,但是汤先生需承担抚养费;汤先生则称如果刘女士坚持要抚养权,自己就不会支付抚养费。
●聂律师认为
根据我国《收养法》,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在本案中,刘女士和汤先生没有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因此收养关系未成立。两人与小米之间并未形成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抚养责任的承担在法律上缺乏依据。离婚后,无论是刘女士还是汤先生抚养小米,都应当去办理收养登记且由自己承担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