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贺天鸿 通讯员 张庭强 尹志红)1月29日晚,炎陵县霞阳镇神农大道上,63岁的李某被一辆越野车撞倒,肇事司机弃车逃离现场。李某因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死亡(详见本报3月7日A11版)。近日,炎陵县检察院对案情进行通报,记者了解到,当时被警方控制的犯罪嫌疑人宋某和尹某,只有宋某被提起诉讼,而对尹某做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
当晚究竟发生了什么?
据调查,案发当晚,宋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套牌藏BA4868小型越野车,沿国道由北往南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事发路段时将在斑马线上行走的李某撞飞,李某被抛甩到快车道上。事故发生后,宋某未采取任何救助措施并弃车逃离现场。
随后,尹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行驶在快车道上的时候,发现李某躺在地上,避让不及,从李某身上碾压过去。之后,尹某赶紧将车停在路边,拨打110、120电话,但在交警到达现场后,尹某未能如实交代其碾压过被害人。
经鉴定,被害人李某系被钝性外力作用于头面部及躯干部,造成颅脑、胸腹腔脏器损伤死亡。
经炎陵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宋某和尹某二人驾驶机动车与李某发生事故,共同致其死亡,宋某和尹某共同承担此处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不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
检方认为尹某不构成犯罪
据炎陵检察院相关承办人介绍,尹某驾驶的车辆有合法的手续,并且取得了该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如果没有宋某的第一次碰撞,就不会有尹某的第二次碰撞,宋某在碰撞后逃逸,主观上对被害人可能遭受二次身体“伤害”的结果持放任态度,可以证明死亡原因为宋某所为。
同时,车祸发生在1月份,晚上7点左右已经天黑,视线较差,尹某行驶在快车道上时将李某碾压,可以证明尹某无过失或过失程度较小。
最终,本案事故责任认定宋某负主要责任,宋某被捕。尹某赔钱相对不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