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晚报:20180702A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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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继子女对继父母

    有赡养义务吗?

    小柳的母亲在其3岁时病故。经人介绍,父亲柳先生与王女士相识并登记结婚。婚后,王女士与柳先生共同承担起对小柳的抚养教育义务。在小柳33岁的时候,柳先生病逝。在处理柳先生的遗产时,因为他人挑唆,小柳和王女士之间发生了矛盾。之后,小柳更是拒绝与王女士联络,在王女士生活困难的时候,小柳都未支付过赡养费。

    聂律师认为:

    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了抚养关系,他们之间才能适用《婚姻法》上的父母子女关系。

    我们认为,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则可认定继父母子女间存在抚养关系:要形成继父母子女关系,继子女应属未成年人;继父母承担了继子女的全部或部分抚养费用,这是认定形成抚养关系的关键;形成了长期的、较稳定的抚养事实。

    本案中,从小柳幼时起,王女士便对其履行了抚养教育的义务,双方间形成了具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双方间的权利义务适用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所以小柳应当对王女士履行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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