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赵露 通讯员 陈乘)6月26日晚,株洲某民办中学内发生了较长时间的烟花燃放事件,被市民投诉。据公安机关调查得知,该事件系一学生家长私自所为。该家长被公安机关传唤后,被罚款500元。
27日,当晚出警的泰山路派出所民警雷竣程说:“我们到达现场后,用执法记录仪拍摄了过程,但由于当时场面混乱并没有找到燃放者。后来通过对学校校长、保安的调查,了解到是一名学生家长,因孩子高考考得比较好,为感谢学校和老师,该家长从浏阳买了一批烟花爆竹,在学校的操场进行燃放。”
根据线索,27日上午,该校学生家长黄某因私自燃放爆竹被公安机关传唤,并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黄某罚款500元。
根据《关于株洲市中心城区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的规定,党政机关、新闻、教育、科研、医疗、出版等单位区域范围属于全年禁止燃放场所。在传统节假日和重大庆典活动期间,需要在禁燃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市环保局请示市政府批准。市环保局工作人员称,当晚的燃放并未获得批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