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村民表决,“出嫁女”不分配土地补偿款
“村民自治也要在国家法律法规的框架下进行,不能与法律相抵触。”芦淞法院审理后判决邓某等19人具有芦淞区枫溪街道曲尺村某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并享有分配因建设项目取得的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款均等份额的权利。判决后,双方均没有上诉,但邓某等人仍没有拿到补偿款,无奈于今年4月向芦淞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据悉,邓某等19人自出生起均落户在芦淞区枫溪街道曲尺村某组,分配有承包地,出嫁后户口也一直未迁出。2016年,政府因某项目建设需要,征用了该组部分土地并支付了相应的土地补偿款。但在土地补偿款分配时,该组通过村民表决的形式,以邓某等人系“出嫁女”为由未将她们纳入分配名单。
多次协商无果后,邓某等人在2017年12月将村民小组及曲尺村村委会诉至法院,要求对征地补偿款享有均等分配
执行
法官发现仍有款项未发放,予以强制执行
一笔设施补偿款于近期已发放至村委会某人账户,部分补偿款在村组会计个人账户未发放。执行法官果断将上述两账户予以冻结,并于6月8日划扣至法院账户,将补偿款发放给了邓某等人。
立案受理后,执行法官随即向村委会和村民小组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多次前往涉案村组进行协调,但不管是村干部还是其他村民均对此有抵触情绪,以种种理由推脱拒绝执行。
执行法官调查得知,项目建设还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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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