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唐某、龙某系同事关系,经常相约一起打蓝球。2018年3月初,三人约了打篮球。在抢球的过程中,三人撞到一起,王某的右眼受到撞击,疼痛难忍,当即被送往医院接受治疗。王某因为治疗伤情,支付了医疗费4万余元。后经鉴定机构鉴定,王某因眼伤构成9级伤残。王某认为自己受伤系唐某、龙某动作犯规与自己发生碰撞所致,他们应当对自己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三人之间因此发生争议。
聂律师认为:
篮球运动是具有一定对抗性和危险性的竞技体育运动,参与者应对该运动的内容和性质引发的合理风险有所认识和预见。该合理风险应包括但不限于参加者之间因身体接触、冲撞甚至一方犯规所导致的身体损伤。
王某经常打篮球,其应当充分知晓打球过程中的合理风险。王某受伤是在抢球的过程中碰撞所致,并无任何证据显示唐某、龙某对此存在故意。王某受伤属于运动过程中的合理风险。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基于公平原则并结合事故经过来酌情进行责任划分,且该类案件通常不支持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