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和齐某系同学关系。2017年4月,齐某以小孩生病需要钱为由找到刘某,希望刘某可以帮忙借钱。刘某遂向齐某出借了现金6万元。齐某在收到款项之后向刘某出具了借条,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
2018年5月,因为借款期限届满,而齐某一直没有还钱,于是刘某找到齐某及其丈夫要求偿还借款本金并支付逾期还款的利息。齐某的丈夫黄某这个时候才知道借款的事宜。黄某告诉刘某,他早已经跟齐某分居,孩子一直是他在看顾,齐某借钱用途他并不清楚。刘某、齐某和黄某之间因此产生争执。
聂律师认为:
刘某与齐某之间的借贷关系已经成立,齐某应当履行还款义务。而对于黄某是否应当还款的问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的债务,尤其是数额较大的债务,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范畴时,认定该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是债权人能否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本案中,如果刘某不能证明,则借款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