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控奔驰车主”撒谎被坐实 或将面临最高两年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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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失控奔驰车主”

    5月27日,“失控奔驰车”事件有了最新进展:经检测机构认定,事发车辆不存在失控情况(详见本报28日A12版报道)。对此,网友表示:岂不是证明了车主在说谎?那么,在历经奔驰公司核查、官方机构认定、媒体持续追踪后,奔驰车主是否应该为其不实言行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28日,记者采访了北京市正海律师事务所丁光海律师。

    车主已经违反交通法规

    丁光海表示,从车主当天行车过程来说,他从河南郑州要开到成都肯定是为了赶时间,或许在主观上有超速的想法。而且到了陕西以后车停下来,车主本来应该被要求检验换车,或者是其他的正规程序。最终他选择继续把车开到了成都,从这个行为上看,其有说谎的嫌疑。这种行为肯定是不道德的。当天其确有超速行为,最起码已经违反了国家的交通管理法规的一些规定。

    给社会造成巨大的资源浪费

    丁律师认为,就检测结果来看,奔驰车车主的这种言行已经给社会造成了巨大的资源浪费,比如质量监督机构直接介入,单独对这一辆车进行检测的做法。对于车主的惩罚,如果其行为够不上刑责的话,应该有针对治安管理方面的处罚。这种情况还是比较特殊的,所以具体惩罚措施也有待于探讨,因为目前对此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就车主本身来说,他是想博眼球还是有其他目的,还未确定。

    车主应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责任

    此外,奔驰公司已收到官方的鉴定结论,实际上车主的行为已经对奔驰公司商业信誉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如果程度严重就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达到追究刑责标准,车主也应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责任。

    根据刑法规定,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是指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和商品信誉(声誉)、给他人的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刑法规定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本报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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