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杨和小雅原系夫妻关系,两人婚后经常发生争吵,小雅便提出离婚。小杨觉得离婚是件没面子的事情,于是一直未同意。两人多次谈判之后,为了能够快速离婚,小雅同意了小杨的要求,即向小杨出具了金额为5万元的借条,借款期限为6个月。小杨在取得借条当日与小雅办理了离婚手续。半年之后,借条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小雅未向小杨还款,两人再生争执。
聂律师认为:
小雅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而同意了小杨的要求且出具了借条,借条本身体现了小雅和小杨之间成立了借款关系。但是,根据法律规定,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需具有下列情形: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据此,小杨实际上并没有向小雅支付借款,借条并未生效。小杨要求小雅还款缺乏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