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房抵债未获履行 债权人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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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年,唐某因为资金周转困难向陈某借款86万元,借款期限为两年。2017年,借款期限届满,唐某未能清偿债务,提出用自己的房屋抵债。之后两人签订房屋转让协议,约定唐某将房屋转让给陈某并完成过户,陈某所借给唐某的本金和利息直接转换为购房款。唐某将房屋钥匙交付给了陈某,但是虽经陈某多番催促,唐某一直未能配合办理过户手续。

    聂律师认为:

    以物抵债系债务清偿的方式之一,当事人之间对于如何清偿债务可以协商,且法律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

    唐某和陈某为了结清债务,终止双方的借贷关系,新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用所欠借款本息直接转化为购房款,并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房屋转让协议应属合法有效的合同,对订立合同的双方具有约束力,唐某应当按照协议履行义务。

    唐某在房屋转让协议签订之后,拒绝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且有违诚信。陈某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唐某继续履行合同,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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