唯一房产,法院不能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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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杨先生向刘先生借款98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协议,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杨先生以自己名下的房产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但未办理抵押登记。借款期限届满之后,杨先生未还钱,刘先生诉至法院,并在判决生效后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阶段,法院对杨先生的房屋启动拍卖程序,杨先生提出执行异议,认为该房产是其唯一住房,一家三口均居住在内。

    聂律师认为:

    部分民众存在一种误解,就是认为只要是本人名下的唯一房产,法院就不能进行处置、执行。

    根据法律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须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申请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所以,当刘先生能够依规定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从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法院一般会支持执行唯一住房的请求。该种处理方式是反制规避执行,解决“执行难”问题的重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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