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来这些“商家说法”都是霸王条款 快来看看,你中招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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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记者 成姣兰 通讯员 罗润球 肖冠华

    这些“商家说法”也是霸王条款

    在服务行业,“请保管好自己的物品,丢失本店概不负责”的提示,似乎被当成了商家免责的尚方宝剑。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经营者单方面做出这样的店堂告示,属于霸王条款,没有法律效用。

    此外,以下这些“商家说法”其实也是霸王条款:

    租房买房

    通过本中介以外的渠道,看房行为无效。

    小区车位、车库、公共场地均归开发商所有。

    卖房因第三方原因导致延迟交房,延迟办证无需承担责任。

    不交装修押金不给钥匙。

    装修进出证丢失不退押金。

    4月24日,晚报报道了天元区某餐厅因“最终解释权归店家所有”的霸王条款,被工商部门罚款5000元,引起热议。其实,在市民消费过程中,霸王条款屡见不鲜。

    记者昨日从工商部门了解到,目前,KTV、餐饮、零售等行业是霸王条款的重灾区。只是相比制假售假等违法行为,这些霸王条款更隐蔽,往往被市民忽视了。

    不准自带酒水

    3月29日,长江南路工商所接到投诉,消费者在某KTV消费,被告知不能自己带水。接到投诉后,工商所工作人员前往该KTV调查取证,相关负责人承认,店内是有这样的要求,还打算将这一提示做成提示牌挂在墙上,但并不知道是霸王条款。工商所工作人员对其进行了宣传教育,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该店承诺,今后将不再做此规定。

    昨日,记者以消费者的身份电话联系了市内多家KTV,询问能否自带酒水、零食,结果均被一口回绝。某KTV工作人员表示,可以自带矿泉水,但不能带其他饮料和零食;另一家KTV的工作人员则说可以带少量水果,其余“一律谢绝”。

    对此,工商工作人员表示,KTV一直是霸王条款的重灾区,他们进行过不少检查和处罚,但都收效甚微。市民如果在消费时遇到这样的情况,可拨打12315进行举报。

    收取餐位费、设定最低消费

    昨日在黄河北路工商所,副所长曹宏正在处理一起餐饮霸王条款投诉案。投诉人4月23日在滨江北路一餐馆就餐,被收取16元餐位费,目前工商部门正在联系双方处理。此前,神农城金座一餐馆也因收取餐位费被消费者投诉,最后工商介入后,餐位费被退回。

    记者了解到,《湖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明确指出,餐饮业经营者应当明示其提供食品和服务的价格,不得设定最低消费,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餐位费、开瓶费等不符合规定的费用。

    此外,餐饮业经营者应当为消费者提供符合卫生条件的餐具。如果用消毒餐具,要向消费者说明,消费者有权选择用免费的餐具,也可选择收费的消毒餐具。如果商家不能提供免费的符合卫生条件的餐具,而消毒餐具又要强制收费,这就属于霸王条款了。

    对赠品不实行三包

    市民王先生在河西四桥桥头某儿童摄影机构为孩子订购了一套摄影产品,获赠一辆儿童电动车。谁知赠品竟是“三无”产品,而影楼却说赠品不予退换。工商工作人员调查后确认王先生所诉属实,责令影楼对其余赠品下架处理,并调正规的同类型产品给王先生。

    工商工作人员介绍,按照《零售商品促销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不得降低促销商品(包括有奖销售的奖品、赠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不得将质量不合格的物品作为奖品、赠品。

    此外,特价、促销商品概不退换;定制商品先付清购货款再发货;未在规定时间内支付尾款,交付订金不予退还;金银饰品概不退换等也是零售行业常见的霸王条款。

    快递

    验货可以,得先交开箱费。

    易损易腐货物在途中损坏、腐烂,本公司概不赔偿。

    因节假日造成的延误,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超过30天不提货者,本公司有权自行处理。

    包装未损坏、箱内货物损坏与本公司无关。

    KTV

    旅游

    本社对行程和报价保留解释权。

    行程变更,恕不通知。

    与旅行社签署保密协议。

    本酒店只提供车辆停放,产生损失概不负责。

    手机

    移动电话上的保修贴纸不得撕毁、损坏,否则不予保修。

    维修可用翻新件,旧件归属由维修商确定。

    维修造成损失,仅赔偿消费者维修费用。

    逾期未取机视为消费者放弃所有权。

    本店可自行限定维修商责任范围。

    餐饮

    整治霸王条款已列入常规检查 消费者切莫“忍气吞声”

    市工商局市场科负责人介绍,近年来,全市各级工商部门持续对餐饮、房地产交易、金融、通讯、旅游、零售等行业开展霸王条款专项整治,霸王条款现象得到一定程度改善。目前,整治霸王条款的行动已列入了工商系统每年的常规检查中。但由于新兴行业和新的经营者出现,霸王条款整治仍旧任重道远。

    本报法律顾问聂炜律师认为,所谓的“霸王条款”,是指明显损害消费者利益,又免除对经营者责任的条款,这限制了消费者的权利,严重侵害了群众利益。实际上,现实中不少霸王条款很难鉴定,存在一个理解的问题。

    市工商局市场科负责人则表示,目前消费者的维权意识日益增长,但部分消费者对霸王条款的识别度不高,对自己的权益了解不清楚;部分消费者明知是霸王条款,但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往往忍气吞声甚至是默认,“这实际上使得部分经营者更加肆无忌惮,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霸王条款盛行之风,也加大了执法部门的监管压力。”

    该负责人提醒,市民在日常消费中遇到霸王条款,可拨打12315投诉举报。工商部门调查属实后,将依法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零售

    插画:胡兴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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