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某在南京大屠杀遇难同胞纪念馆拍摄侮辱亡灵的视频被拘留(资料图)
短评
绝不让“民族败类”逍遥法外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25日对英雄烈士保护法草案进行二审,草案二审稿除了对相关条款进行了修改完善外,还对近年来社会上出现的个别人身着二战时期日本军服拍照并通过网络传播,宣扬、美化侵略战争的行为作出了规定——构成犯罪的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直以来,此类所谓“精日”分子备受公众鄙夷与斥责,如今立法对此类行为进行惩处,大快人心!
中华民族自古以来就不缺乏英雄,亵渎英雄烈士、拿民族伤痕开玩笑的民族败类十分鲜见。然而,近年来,社会上出现的所谓“精日”分子,却屡屡挑战民族尊严底线,从目前仍在网上发酵的“洁洁良”事件,到今年年初两青年身着侵华日军军装在南京紫金山抗战遗址摆拍合影,再到去年4名男子身着二战日军制服在上海四行仓库门口拍照……这些无知又无耻的宣扬、美化侵略战争的行为,亵渎民族尊严、刺痛公众感情,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这样的行径虽都被相关部门及时惩处,却也暴露出个别人民族身份认知错乱、价值观颠倒扭曲,忘干净了“我是谁”“我从哪里来”等根本问题。对于这样的个体和行为,除了严厉谴责和严肃教育外,更应当从法治层面明确界线、形成规范、严加惩处。对此,英雄烈士保护法草案有针对性增加规定,十分及时、必要,既明确了法律红线,更彰显了鲜明态度:对于亵渎英雄烈士、挑战民族底线、美化侵略战争的败类言行,绝不容许其逍遥法外。
我们相信,通过立法惩治民族底线的挑衅者,必定能严厉打击那些伤害民族情感的丑陋表演、纠正那些拿民族伤痕当玩笑的歪风邪气,引导形成捍卫英烈荣光、维护民族尊严的良好风气。
▲4名男子身着二战日军制服在上海四行仓库门口拍照(资料图)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25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
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宪法法律委副主任委员胡可明作的关于英雄烈士保护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宪法法律委认为,为了加强对英雄烈士的保护,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制定本法是必要的,草案贯彻体现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鲜明的价值导向,总体上是成熟的,建议本次会议审议通过。
亵渎英雄烈士,可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25日开始审议英雄烈士保护法草案二审稿,其中明确了宣扬、美化侵略战争等行为的法律责任。
据悉,有的常委会委员和社会公众提出,近年来社会上个别人身着二战时期日本军服拍照并通过网络传播,宣扬、美化侵略战争,损害国家尊严、伤害民族感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需要明确相关法律责任,予以严厉打击。
对此,草案二审稿明确规定,亵渎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宣扬、美化侵略战争和侵略行为,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草案二审稿还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公共场所、互联网或者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出版物等,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
破坏纪念设施
可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草案二审稿同时规定,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有损纪念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的活动的,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应当及时劝阻;不听劝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文物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阻断境外侵害英烈名誉信息传播
此外,网信和电信、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对网络信息进行依法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发布或者传输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信息的,应当要求网络运营者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对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上述信息,应当通知有关机构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阻断传播。
草案有利于弘扬和传承英烈精神
在审议英雄烈士保护法草案时,与会人员认为,草案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旗帜鲜明讲政治,坚持保护英雄烈士的鲜明价值导向,有利于弘扬和传承英烈精神,有利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草案规定的英雄烈士纪念活动、纪念设施保护、宣传教育、英雄烈士名誉荣誉保护等制度措施总体上是可行的,已经比较成熟。与会人员普遍赞成将英雄烈士保护法草案提交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