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26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了修订后的《食盐专营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0年3月2日国务院发布的《盐业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本次修订主要是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关于完善盐业法律法规体系的要求,为新形势下坚持和完善食盐专营制度,促进依法治盐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日前,株洲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就有关食盐质量安全监管问题,解读《食盐专营办法》。
问:本次修订后的《食盐专营办法》较之前有什么不同?
▲执法人员现场教市民辨别真假食盐 通讯员供图
问:食盐定点批发企业是否应当建立采购和销售记录制度?
答:2017年12月26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正式公布修订后的《食盐专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此次修改《办法》重点对食盐定点生产制度和食盐批发环节的专营制度进行了完善,同时取消了一些与市场经济不相适应的制度,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坚持和完善食盐定点生产、定点批发制度。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5号)关于坚持食盐专营制度、不再核准新增食盐定点生产、定点批发企业的规定,明确省级盐业主管部门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审批确定食盐定点生产、定点批发企业。
二是取消食盐产、运、销等环节的计划管理。删去了原办法关于食盐生产、批发、分配调拨、运输等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以及核发食盐准运证的规定。
三是取消食盐产销隔离、区域限制制度,打破食盐销售区域壁垒。根据《方案》关于食盐流通的规定,规定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申请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省级盐业主管部门应当颁发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等。
四是改革食盐定价机制。根据《方案》改革食盐政府定价机制的要求,删去国家规定食盐价格的规定,明确食盐价格由经营者自主确定等。
答: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应当建立采购和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问:禁止哪些产品作为食盐销售?
问:前几年发生过“抢盐”风波,不少人还记忆犹新,大家很关心食盐的安全稳定供应问题。《办法》对确保食盐供应安全作了哪些规定?
答:(一)液体盐(含天然卤水);(二) 工业用盐和其他非食用盐;(三)利用盐土,硝土或者工业废渣、废液制作的盐;(五)外包装上无标识或者标识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盐。
问: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盐业主管部门应对其做何处罚?
答:予以取缔,并没收违法经营的食盐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盐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问:食盐零售单位应当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否则盐业主管部门将对其进行处罚?
答:我国食盐生产能力远大于消费量,供应较为充足。虽然一些特殊情况下出现过几次抢盐事件,但在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下,经各部门密切配合,很快得到平息。盐业体制改革方案很重视食盐供应安全问题。《办法》也主要从两方面作了规定:
一是改革食盐储备制度。根据《方案》建立食盐储备体系的要求,规定省级盐业主管部门建立健全食盐储备制度,承担政府储备责任;食盐定点生产、定点批发企业承担企业食盐储备责任。
二是保障食盐供应。根据《方案》要求,增加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采取必要措施,保障边远地区和民族地区的食盐供应。同时,规定盐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食盐供应应急预案,在发生突发事件时,协调、保障食盐供应。
答: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食盐,可以处违法购进的食盐货值金额3倍以下的罚款。
问:湖南省食用盐碘含量标准是多少?
问:老百姓一日三餐,食盐不可或缺。修改《办法》时对确保其质量安全有哪些考虑?
答:根据原湖南省卫生厅等9部门《转发卫生部等八部委局关于做好实施食用盐碘含量标准工作的通知》(湘卫疾控发〔2012〕6号)精神,湖南省食用碘盐中碘含量的平均水平(以碘元素计)为30mg/kg,食用盐碘含量允许波动范围为食用盐碘含量平均水平的±30%,即21-39mg/kg。
问:目前株洲市具有《食盐批发许可证》的单位有哪些?
答:目前株洲市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单位仅株洲市盐业公司一家。
问:近期食盐监管部门对食盐质量安全会采取哪些监管措施?
答:今年食盐监管部门对株洲市场所销售的各品牌的食盐进行抽样检测,加大对伪劣食盐的打击力度,以确保食盐质量安全。并将对经营户是否具备食盐批发资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规范食盐市场的经营秩序。
答:确保食盐质量安全是完善食盐专营制度的应有之义,为此,《办法》对食盐质量安全管控措施作了以下几方面规定:
一是完善食盐监管体制。增设专门的质量管理机构,强调食盐生产经营质量应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根据《方案》关于保持现有专业化食盐监管体制不变,探索推进食盐安全监管体制改革,维持了盐业主管部门负责食盐专营工作的职责,并增加规定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责。
二是增加食盐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信用管理,建立健全信用信息记录和公示制度的规定。
三是严防工业用盐等非食用盐流入食盐市场。根据《方案》要求,对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定点批发企业和非食用盐生产企业规定了产购销记录制度等。
四是进一步完善法律责任,加大对违法行为处罚力度。
问:食盐零售经营户在购进食盐过程中要注意什么?
问:食盐批发企业是否应当取得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
答:是的。食盐批发企业应当取得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国家实行食盐定点批发制度,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不得经营食盐批发业务。
答:食盐零售经营户购进食盐一定要到取得食盐批发资质的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直接购进,并索取正规发票留存备查。《食盐专营办法》规定:“食盐零售单位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个人购进食盐,由盐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食盐,可以处违法购进食盐货值金额3倍以下的罚款。”
问:食盐批发企业应当何处购进食盐?
问:消费者从哪些渠道购买合格的食盐?
答:建议消费者从大中型超市和信用度高的商店购买食盐。
(记者 宋芋璇 贺天鸿 通讯员 赵必成)
答: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应当从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或者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