疯狂的盗贼 半年作案34次,如今个个领了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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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报讯(记者 贺天鸿)日前,荷塘区人民法院通报了一起刑事类案件一审判决,据悉,本次判决的6名被告人,其组成的盗窃团伙于2016年9月至2017年2月间,在我市荷塘区、芦淞区、醴陵市区盗窃他人财物34次。

    一个月作案9次,甚至一天就作案2次

    据了解,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9月至2017年2月期间,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单独或者伙同易某甲、易某乙等人在我市荷塘区、芦淞区、醴陵市区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并将盗得手机大部分销赃给被告人陶某,陶某再将手机加价转卖给长沙宝蓝街杨某。

    其中主犯刘某甲入户盗窃18次,涉案财物价值共计3.5万余元;刘某乙入户盗窃16次,涉案财物价值共计4.6万余元。

    经核实,这个犯罪团伙在2017年1月作案最为频繁,分别于芦淞区、荷塘区作案共9次,其中1月5日当天即作案2次。

    2017年1月5日凌晨4时许,刘某甲伙同肖某来到株洲市荷塘区裕丰广场某被害人家,肖某负责望风,刘某甲用卡片插开门后,入户盗得两台银灰色华为手机、4千余元现金和银行卡,后刘某将手机以1600元卖给陶某,经株洲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两台手机价值共计2519元。

    2017年1月5日11时许,彭某在株洲市芦淞区智超大市场附近盗得被害人王某一台金色OPPOR9S手机,后将手机卖给陶某,经株洲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手机价值2187元。

    6名团伙成员分别一审获刑一至五年

    最终,荷塘区人民法院认定刘某甲、刘某乙、易某甲、易某乙、肖某盗窃罪成立,5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至5年不等。而陶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宣告缓刑4年,并处罚金5万元。

    领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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