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赵露)2月2日,北京市第三中级法院对一起肖像权纠纷进行终审宣判,维持一审法院此前的判决:株洲现代女子医院于判决生效7日内向演员江某书面道歉,并赔偿江某经济损失1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据了解,被侵权的女演员江某,曾在影片《杜拉拉升职记》中出演配角。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某网站曾登载《株洲现代女性患卵巢性不孕需要做哪些检查?》《株洲市妇科医院治疗宫颈糜烂的费用是多少?》两篇文章,文中均附有同一张女性照片作为配图,文章所在网页的标题为涉诉医院的名字,标题右侧标注有咨询专线和在线QQ,标题下方有“无痛人流”、“子宫疾病”、“妇科炎症”、“妇科肿瘤”等诊疗项目,网页配有“免费电话咨询”的浮动窗口,并且有该医院地址及24小时咨询电话。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肖像权、名誉权受法律保护,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根据江某提交的证据,涉案网站上发布的两篇涉诉文章中使用的照片即为江某的照片。涉诉医院在有关不孕检查、妇科疾病治疗等网络文章中擅自添加江某照片,容易使受众产生误解,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当事人的形象,造成江某社会评价的被动降低,故涉诉医院的行为侵害了江某的肖像权、名誉权,遂作出判决:株洲现代女子医院于判决生效7日内向演员江某书面道歉,致歉内容须经法院审核,如逾期不道歉,则由法院选择一家全国性报纸刊登判决内容,费用由该医院承担;涉诉医院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赔偿江某经济损失1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株洲现代女子医院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株洲现代女子医院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同时,二审案件受理费806元,由株洲现代女子医院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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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通则》对肖像权、名誉权、姓名权,分别有哪些规定?
第九十九条 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第一百条 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第一百零一条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