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日下午,醴陵人宋某的丈夫赶到石峰区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送来一面印有“不辞辛苦为百姓,无私奉献品德高”的锦旗。
2014年1月27日,宋某通过招聘进入株洲某物业管理公司,被安排从事食堂勤杂工作,每月工作24天,月工资1460元。公司未与宋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缴纳法定的各项社会保险,
2017年6月13日,宋某中午请了2个小时假给父亲过生日。然而,公司因此事辞退了她,没有给予任何补偿。
石峰区法律援助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后,为其办理了法律援助。去年9月25日,工作人员协助她到芦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予裁决;12月12日,再次协助她起诉到芦淞区人民法院。
在法律援助工作者的积极努力下,经法院组织调解,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宋某经济补偿金、未休年休假工资、失业保险损失等共计5000元,宋某的权益得到了法律的保护。
(通讯员 钱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