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高利贷,非法拘禁讨债还勒索 姜久光等21人齐“领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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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报讯(记者 贺天鸿 通讯员 周子熙)1月17日,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上诉人姜久光等21人犯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等一案进行二审公开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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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放高利贷

    采取非法拘禁等方式追讨

    构成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

    原审认定“涉黑”证据不充分

    审理

    案情

    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上诉人姜久光(原湖南海泰置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自2004年起开始利用其资本,高利借款给他人,借款月息3%至10%不等。2006年至2011年,姜久光先后纠集上诉人姜久莫等人以滋扰、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手段为其追讨高利借款。

    2008年中秋节前,经姜久光授意,上诉人刘拥军、姜久莫等人在非法拘禁吴某某的过程中,以过中秋节为由,采取威胁的方法向吴某某索要中秋节过节费。吴某某迫于无奈通知其妻子送来2万元现金,将其中1.6万元交给刘拥军,刘拥军将钱与姜久莫等人进行分配。事后,刘拥军将向吴某某索要1.6万元的情况告知姜久光。

    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姜久光等人为追讨高利贷借款,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在非法拘禁吴某某的过程中,姜久光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方法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姜久光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以及上诉人姜久莫、谢启文等13人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证据不够充分,应予以撤销。

    二审宣判,上诉人姜久光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数罪并罚,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其他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也分别受到不同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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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案情重大复杂 此案7次延长审限

    醉酒后毁坏KTV电视

    逼迫他人支付赔款

    据悉,本案2016年7月再审开庭时,姜久光的辩护律师发表了近两个小时的当庭辩护意见,坚持认为本案不构成“涉黑”,希望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纠正。

    因案情重大,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两个月,又因案情事实重大复杂,经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五次延长审限,每次三个月,就从2016年一直延到了2018年。

    在吴某某被非法拘禁期间,刘拥军、姜久莫等人将其带至株洲市荷塘区某KTV娱乐消费。期间,刘拥军醉酒后与姜久莫发生争执,将KTV包厢内一台液晶电视毁坏。刘拥军赔偿后,伙同姜久莫等采取威胁、恐吓的方式,逼迫吴某某支付刘拥军赔偿KTV电视机的款项人民币6000元。

    法院还依法认定了其他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的其他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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