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夜饭“限时吃完”是霸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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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蒋璟璟

    据新华社报道,虽然距离春节还有20天,但不少酒店的年夜饭包间已预订完毕,甚至出现“一桌难求”,成都有商家还作出了“1.5小时内”必须吃完的规定。

    以局外人的中立视角来审视,商家的这一规定可谓是典型的霸王条款,不仅粗暴无理,并且明显违反了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专门条款。然而,置之于现实背景下,我们又或许不得不承认,如此奇葩现象,某种程度上也是市场自发演化的必然结果。

    一方面,春节期间不少务工人员返乡,许多餐馆关门歇业,这相当于是减少了市场上的服务供给;另一方面,随着越来越多人热衷于外出吃年夜饭,大量的消费需求又被压缩在短短几天集中释放。这在客观上决定了消费者挑选和议价的余地其实小之又小。在一个供求关系失去平衡的市场中,原本的公共规范和职业道德都可能趋向于失效。

    诚如相关部门所提示的,年夜饭限时收取“超时费”,属于经营者单方面逃避自身责任和义务而不当限制消费者合法权利的行为。有鉴于其本身的违法性,这一条款自然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

    而可以预见的是,伴随着此类新闻的不断曝出,随着“外出吃年夜饭”的消费体验愉悦感趋于下降,公众在此方面的兴趣或许也会趋冷,相关的消费决策也将重新归于理性。只有消费者用脚投票,监管部门及时作为,诸如“年夜饭必须限时吃完”的荒唐景象,才终将获得根本性的扭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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