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刘某婚后生育了两女一子。王某去世后遗产均留给了刘某。后刘某身患重病,过世前,其儿子小刘根据刘某的意思代写了遗嘱,内容为房屋由儿子继承。刘某的两个邻居作为见证人在遗嘱上签名。刘某过世后,小刘要求单独继承房屋,刘某的两个女儿认为遗嘱是小刘写的,有造假嫌疑,故提出了异议。
聂律师认为:
公民可通过订立遗嘱的方式处分个人财产。因自身文化程度有限、身患疾病或者对相关知识不了解等因素,部分人会选择由他人代为书写遗嘱。根据法律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本案中,小刘作为继承人代书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遗嘱应被认定无效。
我们建议订立代书遗嘱时,见证人尽量是与继承人、被继承人无关的人,比如居委会工作人员、所在单位的领导、律师等,这类人员往往比较中立且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