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女士拨打晚报新闻热线28829110反映:去年11月底,云龙示范区云田镇的陈先生请我搞卫生,我站在他家防盗窗上擦玻璃时,由于防盗窗突然脱落,我从二楼摔了下去,导致左脚骨折,但陈先生只出3000元医药费。
记者 刘玺 核实
胡女士介绍,她是一名钟点工,以前经常去陈先生家搞卫生。“当时,我在陈先生家打扫卫生,他就在楼下晒太阳。”胡女士说,之后,她站在二楼卧室的防盗窗上擦玻璃时,防盗窗突然脱落,她连同防盗窗一同坠落到一楼,导致左脚踝骨折。
“我住院和手术共用了两万多元医药费,今年下半年还要做手术取出钢钉。”胡女士说,然而,陈先生只出了3000元医药费,别的就不管了。“虽然陈先生曾要我注意安全,但如果他家的防盗窗不脱落,我也不会受伤,他应该承担主要责任。”
昨日上午,记者陪同胡女士的丈夫来到陈先生家。陈先生表示,他下楼前曾要求胡女士做事时注意安全,她擦玻璃完全可以站在窗台上,却站在防盗窗上做事, “胡女士应该承担主要责任,我则承担防盗窗老化脱落的次要责任。”
之后,在记者的协调下,陈先生愿意再赔偿3000元医药费。
本报法律顾问聂炜表示,根据法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胡女士对于登高工作的自身安全保障应当是明知的,由于她疏忽大意导致损害后果,其自身存在主要过错。”聂炜说,陈先生对胡女士工作管理监督不善,没有尽到防盗窗的检查、维护义务,也有一定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