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女士有2个妹妹,3人中,汤女士的经济条件最好。父母过世后留下了存款。汤女士认为自己的经济条件比妹妹们好很多,这钱分不分给自己其实不重要,于是明确表示放弃对该存款的继承权,由两个妹妹自己分配。
汤女士的丈夫刘先生知道后认为,汤女士作出放弃继承权一事没有征求他的同意,损害了自己的利益,故要求参与遗产的分割。
聂律师认为
放弃继承权,是指继承人自愿放弃取得被继承人的遗产的权利。继承权是一种具有人身属性的权利,依赖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特定身份关系。
本案中,汤女士是其父母遗产的法定继承人,刘先生不是。因此,汤女士放弃继承权属于处分个人权利的行为,无需征得刘先生同意。
但是,放弃继承权必须是在继承开始之后,遗产处理之前用书面或口头方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因为,遗产分割之前,遗产尚未实际取得,继承权还只是属于继承人的权益;分割后,继承权实现,继承人即取得遗产所有权,而继承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单方处分必然损害另一方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