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份,李女士和汤先生登记结婚。自从女儿出生之后两人矛盾不断 ,经常争吵。2017年9月份,李女士提出离婚,并要求分割共同财产。汤先生同意离婚,对于分割财产也同意,但是当李女士提出要分割汤先生名下住房公积金时,汤先生明确表示反对。
聂律师认为
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包含: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因此,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公积金收入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这也意味着分割时应当严格区分公积金款项取得于婚前还是婚后。
综上所述,汤先生婚后所得住房公积金,李女士有权分割,汤先生应给予李女士相应的货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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