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晚报:20171215A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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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推进健康中国建设提供司法保障,最高人民法院13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并于2017年12月14日起施行。(详见本报12月14日A17版)

    “人民健康是民族昌盛和国家富强的重要标志。”医疗卫生事业与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息息相关,医患关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如何促进卫生与健康事业改革发展,如何保障人民健康、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如何加快推进健康中国建设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基于现实考量,出台《解释》可谓顺势而为。

    近年来,医患矛盾似乎变得敏感而紧张,稍不慎就可能引爆舆论。现实生活中,因为医院和家属考虑各自利益,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时,因为权责争议,而错过了患者抢救的黄金时间。今年9月,陕西榆林公布产妇坠楼事件更是把医患矛盾关系推向了风口浪尖,还造成舆论分裂的局面。而且,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因为审理难度大、鉴定程序、责任承担等法争议,造成公众对医院的不信任状态。

    《解释》对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法律适用难点、争点问题作了细化规定,比如对于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医院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这让医生在抢救生命垂危患者的黄金时间内排除干扰,做出最关键决定。另外,《解释》对实践中存在鉴定程序不规范、鉴定意见公信力不足、鉴定人出庭难等问题做了进一步规范。

    《解释》的出台,意味着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有了统一的裁判尺度,既能尊重医学自身的特点与规律,合理分配医疗风险,也保护了患者合法权益,从而推动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促进平安医院建设,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健康福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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