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委会:要求原物业公司撤离合法业主呼吁:尽快召开业主大会

  • 上一篇
  • 下一篇
  • 由于对是否更换物业公司持不同意见,12月2日,金轮时代广场部分业主和业委会发生冲突(详见12月2日A07版)。3日,金轮时代广场业主委员会主任周先生接受了记者采访,回应业主对业主委员会的质疑。

    记者 贺天鸿 核实

    部分业主

    业主委员会

    对业委会不再信任,希望尽快召开业主大会

    该小区部分业主告诉记者,之所以引发冲突,是因为大家认为业委会独断专行,且财务未公开透明,不少业主已经对其不再信任,希望尽快召开业主大会对小区各项事宜进行表决。

    面对业主的质疑,周先生表示,所有的财务报表都已经移交给社区居委会。而业主委员会、业主代表大会成员在做决议的时候,也曾进行过业主意见征集,这两方面皆有证据可查。

    4日下午,业委会一工作人员向记者出示了一份“开通A、B栋塔楼2、3、4层电梯业主意见表决表”,同时表示,这些年业主委员会共收入12万元整,之前维权的律师费花费8.5万元,现在手头还有其他相关票据1万余元,缺口部分票据则是12月1日被业主们抢走了,同时被抢走的还有第一次业主大会部分选票原件。但当记者提出要逐一核对上述证据时,该工作人员停止接受采访并立即离开了。

    当天下午,记者先后加入了金轮业主1群、2群微信聊天群。两个聊天群内共有业主、相关人员600人左右。对于业委会的回应,不少业主表示反驳,认为相关证据被抢走太巧合。

    社区居委会

    要求原物业公司撤离合法

    金轮时代广场业主委员会主任周先生介绍,该小区在2016年时与原物业公司的合同就已经到期了,并且于同年9月,经业主委员会、业主代表大会决议,选择一家服务质量更好的物业公司。为此,还曾在物业行业协会进行过公开招标,且这次招标通知了原物业公司,但是,原物业公司没有来参加招标。不过,这次招标由于种种原因,没有选定新物业公司。

    周先生还表示,目前业主委员会已经拿到了株洲仲裁委员会的仲裁书,其中明确:原物业公司在合同到期后,若未被续聘,应该撤离小区,且不需要再经过业主大会。周先生说,他们要求原物业公司撤离,本身是合理合法的。原物业公司撤离后,业委会、业主代表大会将遵照市物管处、区物管办、街道办、社区居委会、物业协会等部门协调会会议纪要,选择一家物业公司过渡,过渡期间将尽快组织召开业主大会,选聘新的物业公司。

    记者手记

    公开透明是业委会和业主互信的基础

    业主委员会和业主本应是同一条心,为小区的和谐美好尽心尽力。但在金伦时代广场,业委会和一些业主却产生了激烈矛盾,甚至还有部分业主拉起横幅维权。

    不论事情的起源是对小区原物业公司的去留存争议,还是业主对业委会处事风格和财务透明的质疑,双方之间互信的缺乏,已经是现实。

    其实这并非个案。晚报之前还报道过天元区湘银小区、荷塘区东方花园小区等小区的业主和业委会之间的矛盾,其中缘由值得深思。

    纵观这些小区,双方之间信任的缺失,无非源于对业委会运作本身不公开的质疑以及对小区重大事情(如对物业公司的解聘选聘)的意见不一造成。要解决这些问题,根本在于业委会的运作,要做到民主决策、公开透明,业委会必须代表大多数业主的利益。另一方面,业主要对小区的公共事务积极参与,比如积极参加业主大会,不要一方面消极放弃权利,事后又积极维权,同时也要遵守契约精神,遵守法律意义上的少数服从多数概念。

    此外,物管部门、社区居委会等,也应当在相关制度建设和实践中积极作为,在制度上为小区的自治管理创造条件,在实践中对小区的自治运营有效监管。

    金伦时代广场当下的僵局,最终伤害的是小区全体业主的利益。业委会和业主当下最需要的是弥补信任裂痕,而最可取的方式,是在法律框架内,召开业主大会,由业主大会来决定是否改选业委会、聘任物业公司等事项。这需要现任业委会、业主和相关管理部门一起努力。

    “业主代表大会”不能代替“业主大会”

    随后,记者向车站路社区居委会进行求证,居委会相关负责人夏玲表示,业主委员会确实获得了仲裁部门的仲裁书,其要求原物业公司撤离本身没有问题。不过,选择新物业公司必须要召开业主大会,而且通过的业主产权面积和票数必须双过半。

    对于业主委员会提出的“业主代表大会”这一说法,夏玲认为这不规范,“业主代表大会”不能代替“业主大会”,更不能代表业主行使权力。

    夏玲也表示,该业主委员会交到社区居委会的财务证据仅仅只是数张明细表,并没有任何原始发票单据,而且对于业主委员会提出的“业主委员会、业主代表大会向业主征集过意见”这一说法,社区居委会没有收到过书面证据。

  • 上一篇
  •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