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师虐童案屡发,监管者更应该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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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俞强年

    继北京朝阳区红黄蓝新天地幼儿园涉嫌伤害儿童事件发生后,昨天,河北红黄蓝幼儿园再被曝虐童。当地警方已介入,涉事幼儿园已停业整顿。(详见本报今日A14版)

    除了喧嚣尘上的愤慨,公众还在不断追问和反思:幼儿园虐童事件为何屡屡发生?如何防范和避免此类行为再发生?这是所有人的心声。

    很多时候,我们都把幼儿的安全寄托在幼师和监管者的身上。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这是幼师从业要求和行为准则。

    同样,《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工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刑法修正案(九)》进一步明确:“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是监管者对虐童行为惩罚的法律依据。

    但从发生的虐童事件来看,涉嫌虐童的幼师简直是“法盲”,根本不是合格的幼师。事实上,目前幼师岗位上存在一些没有经验、未经系统培训,甚至有心理疾病的人员滥竽充数,这些人既无职业道德,也无法律意识。同时,相关部门对此类行为监管不到位、惩罚力度还不够,以往那些涉嫌虐童幼师,很多仅仅被辞退了事。

    减少幼师虐童案发生,除了严惩涉事幼师和幼儿园外,我们的监管者更应该反思,尤其是审批这些幼儿园办学资质的相关主管部门是否发挥了监督管理作用?是否把民办幼师的工作状态纳入日常监督之中?如果日常监管真正到位了,幼儿被虐案就会少发生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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