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车辆要留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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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吴某将车辆借给没有驾驶证的洪某。洪某在驾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行人刘某死亡。交警部门认定洪某对事故的发生承担全责。洪某因为经济能力有限未能足额赔偿,刘某的家属遂要求吴某、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聂律师认为:

    根据法律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对于“过错”的认定通常有以下情形:

    1、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2、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的;

    3、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在本案中,吴某将车辆出借给无驾驶资格的洪某,其存在“过错”,所以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责任之后,将取得对洪某和吴某的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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