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交易,莫签“阴阳合同”
唐先生出售名下的一套房屋给秦女士,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房价为69万元。过户之前,为了少交税费,秦女士提出签一份房价为50万元的合同提供至相关部门办理手续。唐先生在收到45万元的首付款的同时,与秦女士又签了一份房价为50万元的合同。但是,在过户手续完成之后,秦女士仅支付5万元的房款,另外的19万元,秦女士拒绝给付。
聂律师认为:
唐先生与秦女士之间产生纠纷的原因是因为双方签订了两份合同,且后面的合同明显是为了逃避税费,这就是通常所说的“阴阳合同”。其中,双方约定真实交易价格的合同是“阴合同”,而向税务局等部门申报时提供的合同就是“阳合同”。
“阴阳合同”从表面上,能让买卖双方都获利益,但却有风险。对于卖房者来说,要防止买方有可能恶意要求以备案价格进行交易,即买房者只按照“阳合同”签订的价格付款。
同时,签订“阴阳合同”的行为也严重违反了我国税收管理规定。有关部门查实后,如果属于一般偷税行为,行政机关有权给予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如果偷税数额较大、次数较多,则可能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