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女士、刘先生和中介公司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定刘先生以88万元的价格购买彭女士的房屋。当天刘先生支付了定金6万元。根据合同约定,买卖中任一方违约导致交易未能完成的,违约方需向中介公司赔偿损失。一周后,彭女士通知刘先生和中介公司要解除合同。刘先生和中介公司遂将彭女士诉至法院。
聂律师认为:
签订合同需要深思熟虑,合同条款对合同各方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一旦签订就应依照合同约定行事,切勿因随意违约而使自己和他人的权益受损。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在本案中,彭女士单方解除合同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对刘先生,彭女士需要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责任。对中介公司而言,房屋买卖合同因为彭女士违约而未获履行,中介公司基于交易完成而能获得的中介服务费则构成其损失,彭女士应当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