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广场舞立了规矩 如何落实迫在眉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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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于纪

    神农公园有大妈大叔跳广场舞,因音量过大引周围商家不满,一位茶馆老板以丢“臭水弹”方式泄愤。广场舞引起的冲突,再度引发市民关注。(详见本报9月27日A14版)

    这场冲突,不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问题,始作俑者乃是广场舞的噪音污染。虽然茶馆老板行为过激,但也道明了这场冲突的根本原因:“公共场所没错,但公园是大家的公园,你不能影响其他人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公民也有进行文化活动的自由。但宪法也规定了,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其他公民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尽管公安、公园管理方和居委会都介入调解,劝服双方相互体谅、换位思考,这有助于缓和矛盾,但不能从根本解决问题。所谓调和,也仅是口头劝导,不具有法律效应。尤其对广场舞的噪音,究竟把音量调到多大,才不会干扰到别人生活,而且假如广场舞大妈大叔们不听口头劝导,又怎么办?如果这些规则不明确,那纠纷将无休不止,调解也将最终无效。

    毫无疑问,给广场舞立法,才是最有效的解决方式。今年 9月7日,市第十二届市委常委会第47次会议原则通过《株洲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条例明确规定:有音乐伴奏的活动,应当控制活动时段和音量,不得影响居民生活;禁止在20时至次日7时期间进行音乐伴奏式广场舞活动。

    既然给广场舞立了规矩,接下来就看如何落实。一方面,要量化具体细则,明确相关执法部门的具体职责;另一方面,开展各职能部门联合执法行动,该劝阻的劝阻,该教育的教育,该处罚的处罚。如此,方能真正维护各方的权利和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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