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黄林)《株洲市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今年3月27日正式颁布实施。《办法》事关城市发展与百姓切身利益,相比此前政策,《办法》有哪些重大变化?又有哪些条款值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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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经济发展水平不一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标准不同
市国土资源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各县(市)的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在《办法》中已明确了不同的补偿标准。由于各县(市)区域经济发展水平不一,且各县(市)长期形成的操作模式均有差异,因此《办法》中明确,在房屋装修、其它生产生活设施、安置模式、购房补助方面由各县(市)根据区域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办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城镇居民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
只能采用自购商品房安置
《办法》规定,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与农村村民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是一致的。但住房安置只能采用自购商品房安置,且安置面积总和不得超过被拆迁房屋合法面积,同时不能享受符合建房资格、因规划控制等原因未批准建房的被拆迁人10万元/人的补助。
跨新老补偿安置办法征拆项目
看是否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办法》已于2017年3月27日正式颁布实施。此前施行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对于跨新老补偿安置办法的征拆项目,《办法》第五章第四十八条明确作出了规定:“本办法实施前,已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补偿安置按公告确定的方案执行,未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按照本办法实行”。
拆迁非住宅房屋,不安排重建或给予其它安置
对集体或集体股份制企业的合法房屋,按住宅房屋征收标准增加50%补偿,不再另行安排重建或给予其它安置。具体规定如下:
1.企业生产用房(不含办公和生活用房)涉及生产设备搬迁需拆卸、安装调试的,按生产用房补偿总额的5%给予搬迁补助;有重型设备的,另行增加2%。
2.因征地拆迁造成企业停产停业损失的,按拟征地公告发布时,企业实有职工人数月工资总额的4倍,发放停产停业补偿,在职职工人数原则上依据劳动合同备案、工资发放表、企业财务报表及税务部门代扣所得税等情况确定。对停产停业人数的确认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人社、工商、税务等相关部门进行核实。在拟征地公告发布前已停产停业的,不予补偿。
被拆迁房屋要进行合法性鉴定
3类情形,不予房屋拆迁补偿
《办法》第三章规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组织规划、国土等部门按下列规定对被拆迁房屋进行合法性鉴定,并予以张榜公示,其合法性认定以公示结果为准。对房屋合法性鉴定结果有异议的,被拆迁人应当在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县市区人民政府申请核查,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予以认定。
根据《办法》第三章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房屋拆迁补偿:
1.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有关批准文书中注明因国家建设需要应无条件拆除的临时建(构)筑物;
2.拆旧建新房屋的批准文书中,明确要求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房屋;
3.被鉴定为违法违章建(构)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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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当提高了4项补偿安置标准 房屋征收补偿与人员安置补助分离
《办法》遵循“保障权益、维护民生”的基本原则,调整了区片划分,全市统一按一区片标准执行,并适当提高了4项补偿安置标准。
具体调整为:将被征地农民社保费由原60元/平方米,提升至80元/平方米;提高了青苗(生产)补偿标准,如水田补偿标准由原1800元/亩,提高到3000元/亩;房屋补偿标准由原980元/平方米,提高到1080元/平方米;装修补偿标准由原300元/平方米,提高到460元/平方米。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何安国介绍,对比原有政策,《办法》除适当提高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青苗生产补偿、房屋征收补偿、房屋装修补偿外,最主要的是在补偿安置的结构上作出了调整,将房屋征收补偿与人员安置补助分离,解决了住房安置补助与房屋补偿混淆的弊病。
取消“人均不足120平方米面积补差”
符合资格被拆迁人享受10万元每人的补助
为了体现公平公正,《办法》取消了“人均不足120平方米面积补差”的补助方式。取而代之的,是给予符合资格的被拆迁人10万元每人的补助。“原有政策将房屋补偿面积与人员安置补助挂钩,人员安置数量在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中起主导作用,导致房屋拆迁补偿与人员安置混淆,未真实体现房屋实际补偿,需要修改完善。”何安国说。
到底哪些被拆迁人能享受10万元每人的补助?何安国表示,只有采用自购商品房安置,具备单独建房资格,由于城市控规等原因未批准建房,且长期居住在父母产权房屋内的被拆迁人,才能享受该项补助。
5类情况
不能享受10万元/人的补助
《办法》中取消“人均不足120平方米面积补差”,新增给予被拆迁人10万元/人的补助。《办法》还规定,以下5种情形,不能享受建房资格补助:
一是将原有宅基地及地上建筑物出卖、出租、赠与或者改为经营场所等非生活居住用途的;
二是原有住房面积和宅基地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三是在以往征地拆迁中已享受安置的(不包括原来按重建宅基地安置的);
四是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被拆迁户;
五是《办法》中规定可增加的安置人员指标。
市本级城市规划区范围内
一律采用自购商品房安置
原有政策规定:市本级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住房安置,采用安置房安置和自购商品房安置两种安置方式,城市规划区范围外一般采用宅基地联建安置。此次颁布的《办法》规定,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一律采用自购商品房安置,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经批准,可以采用宅基地联建安置。
根据《株洲市农村宅基地和农民建房管理办法》,拥有建房资格必须符合以下两个主要条件:一是符合分户条件没有宅基地的;二是因无住房或有住房用地面积明显低于规定标准的,需新建住房或扩大住房用地面积的。建房资格由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进行资格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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