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地农民4项补助标准提高城区被征户一律自购商品房安置
4项补偿标准提高
《办法》遵循“保障权益、维护民生”的基本原则,调整了区片划分,全市统一按一区片标准执行,并适当提高了4项补偿安置标准。具体为:
●被征地农民社保费,由原60元/平方米,提升至80元/平方米;
●青苗(生产)补偿标准提高,如水田补偿标准由原1800元/亩,提高到3000元/亩;
●房屋补偿标准,由原980元/平方米,提高到1080元/平方米;
●装修补偿标准,由原300元/平方米,提高到460元/平方米。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何安国介绍,对比原有政策,《办法》除适当提高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青苗生产补偿、房屋征收补偿、房屋装修补偿外,最主要的是在补偿安置的结构上作出了调整,将房屋征收补偿与人员安置补助分离,解决了住房安置补助与房屋补偿混淆的弊病。
本报讯(记者 黄林 通讯员 曾林耀)3月28日,记者从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株洲市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7年3月27日正式颁布实施。该《办法》实施前,已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补偿安置按公告确定的方案执行;未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按照该《办法》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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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人均不足120平方米面积补差”
为了体现公平公正,《办法》取消了“人均不足120平方米面积补差”的补助方式。取而代之的是,给予符合资格的被拆迁人10万元/人的补助。“原有政策将房屋补偿面积与人员安置补助挂钩,人员安置数量在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中起主导作用,导致房屋拆迁补偿与人员安置混淆,未能真实体现房屋实际补偿,需要修改完善。”何安国说。
到底哪些被拆迁人能享受10万元/人的补助?何安国表示,只有采用自购商品房安置,具备单独建房资格,由于城市控规等原因未批准建房,且长期居住在父母产权房屋内的被拆迁人,才能享受该项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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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区范围一律采用自购商品房安置
原有政策规定,市本级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住房安置,采用安置房安置和自购商品房安置两种安置方式,城市规划区范围外一般采用宅基地联建安置。此次颁布的《办法》规定,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一律采用自购商品房安置,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经批准,可以采用宅基地联建安置。
根据《株洲市农村宅基地和农民建房管理办法》,拥有建房资格必须符合以下两个主要条件:一是符合分户条件没有宅基地的;二是因无住房或有住房但用地面积明显低于规定标准的,需新建住房或扩大住房用地面积的。建房资格由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进行资格审查。
(《株洲市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全文详见本报今日A10版、A15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