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事搭顺风车出事故受伤 好心车主被判担责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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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去年6月,山东省东营市张某下班后搭乘同事高某的私家车,从东营区去往东营港。因遇大雨天气,路面湿滑,高某的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发生侧翻,致张某受伤。后经交警部门认定,高某承担事故发生的全部责任。

    此后,张某起诉高某,要求高某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7万余元。庭审中,被告高某认为其私家车为非营运车辆,原告无偿搭乘不构成客运合同,其行为系个人行为,应当对自身安全负责。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张某在未交纳乘车费的情况下搭乘被告的车辆,客观上构成“好意同乘”,被告虽未获得相应利益,但作为驾驶员仍应当负有保证乘车人生命、健康权不受侵害的法定责任。被告在湿滑道路上未降低车速行驶,因躲避前方车辆撞上护栏发生侧翻,主观上具有过失,对事故的发生承担全部责任。

    此外,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乘车过程中系好了安全带,未尽到保护自身的安全注意义务,且因被告用私家车辆搭乘原告,系社会提倡的“好意同乘”,应当酌情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综合考虑被告承担原告各项损失费用的80%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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