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圆满完成各项议程,15日上午在人民大会堂闭幕。
会议经表决,通过了关于政府工作报告、关于201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1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关于2016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17年中央和地方预算、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6个决议,通过了民法总则,民法总则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通过了关于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通过了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选举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的2个办法,通过了关于确认全国人大常委会接受徐显明辞去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的请求的决定。 (据新华社)
▲闭幕会后,代表们走出人民大会堂
民法总则亮点
不区分“重大过失”,见义勇为一律不担责
正如张德江在昨天的全体会议上所说,编纂民法典是党中央确定的重要立法任务,是广大人民群众的热切期盼。民法总则是编纂民法典的开篇之作,在民法典中起统领性作用。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审议意见以及政协委员和有关方面意见,对民法总则草案作了126处修改。记者注意到,前天下午各代表团审议的民法总则草案建议表决稿显示,见义勇为这一“好人法”条款再度修改,不再区分是否构成“重大过失”,只要是见义勇为一律不担责。至此,“好人法”条款已经历三度修改。
今年3月8日,民法总则草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草案“好人法”条款为: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救助人因重大过失造成受助人不应有的重大损害的,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称,一些代表提出,后一句规定虽作了严格限定,针对的是在实践中可能出现的特殊情况,但仍然难以免除见义勇为者的后顾之忧,不利于倡导培育见义勇为、乐于助人的良好社会风尚,建议删除。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赞成这一意见,建议删除这一内容。
据此,前天下午审议的建议表决稿删除了前几次审议稿中的“重大过失”字样,仅规定“因自愿实施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这意味着,只要是见义勇为行为,就享受依法免责的特殊待遇,不再区分是否有“重大过失”,消除了见义勇为人员的后顾之忧。
(据法制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