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电商公司赔礼又赔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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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株洲日报讯(全媒体记者/刘琼 通讯员/曹雪晴) 商家未经授权,给网红博主的肖像“P”上未拍摄的服装,并发布在网络店铺中,这样的“神操作”可行吗?近日,芦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王某是一名拥有1.8万粉丝的穿搭博主,2022年6月,某电子商务公司联系她商谈服装拍摄合作。双方约定,公司寄送情侣T恤套装,王某穿着拍照后交付照片用于广告宣传,收费标准为每组700元至800元,包含5张至10张照片。

    合作初期进展顺利。公司收到照片后,将其用在网络平台店铺“某某先生旗舰店”中,作为多款情侣T恤套装的宣传图片。

    然而不久,王某发现,该公司对照片进行了二次修改,将其形象通过修图技术(P图)合成到其他款式的服装上,总计116张,用于该店铺多款商品的宣传。

    王某认为该公司超出合同范围使用照片,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权,遂诉至法院,要求删除侵权照片的链接,赔偿损失200万元,并发布道歉声明,消除影响。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电子商务公司未经授权,擅自将王某的照片修改后用于网络平台店铺商品的商业宣传,侵犯了王某的肖像权,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此外,考虑王某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综合公司的侵权方式、侵权故意,法院对王某主张要求公司公开赔礼道歉的部分请求,予以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该电子商务公司在所涉网络平台“某某先生旗舰店”首页显著位置连续15天发布赔礼道歉声明,并赔偿原告王某经济损失25000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在数字时代,肖像权不仅是法律保护的人格权,也是能够创造价值的数字资产。肖像权依法归属于个人,未经明确授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值得注意的是,由于电子证据易灭失、易篡改的特性,权利人在发现肖像权被侵害时,应第一时间通过可信方式固定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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