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秀峰:依据你配偶吴正英向我司提交的公证书(明确其享有处分你于2005年8月10日与我司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书》的相关权利)。请你自本通知登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前往我司办理上述《商铺租赁合同书》的相关权利处分手续。若你逾期未来办理,我司将与吴正英办理该合同权利处分的相关事宜,届时因此产生的全部损失及法律后果,均由你自行承担。
特此通知。
湖南天泽商业集团有限公司
2025年11月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