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噪声扰民 业主不堪抑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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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株洲日报全媒体记者/刘琼

    通讯员/周泽荣 刘哲林

    长期受电梯噪声困扰,还患上了抑郁症。多次维权未果后,一名业主将开发商和物业公司一同告上法庭。

    庭审时,开发商质疑检测标准,物业公司声称已尽责,这份“安静权”如何守护?近日,天元区人民法院审结这起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判决开发商承担主要责任,物业公司承担次要责任。

    电梯噪声扰民多年

    一住户确诊抑郁

    2018年,黄先生购买了某小区15栋3002号房。2020年,房屋交付。可入住后,他发现家中客厅和卧室常传来电梯运行的噪声,夜间电梯运行时噪声尤为明显,严重影响一家人的休息。

    和黄先生有同样困扰的业主不在少数,该栋楼部分住户还组建了“15栋电梯运行噪声群”,共同维权。接到投诉后,开发商虽委托环保科技公司出具《电梯噪声治理设计方案》,但迟迟未实施整改。

    长期生活在噪声环境中,黄先生身心健康受到影响,后被医院确诊为抑郁症。为固定证据,2025年1月,他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卧室进行噪声检测,结果显示电梯运行噪声确实超标。

    为维护自身权益,黄先生遂将开发商与物业公司诉至天元区人民法院。

    开发商对设计缺陷负主责

    物业担次责

    在法庭上,开发商辩称房屋和电梯交付时质量合格,并质疑黄先生单方委托检测所依据的标准不合理。物业公司则声称已尽到检修维护义务,噪声并非因维护不力导致。

    审理中,法院认为《检测报告》由正规机构出具且程序规范,开发商和物业公司未能提出反证或申请复检,应予以采信。同时,黄先生提交的病历表明其因睡眠问题确诊抑郁。尽管抑郁成因复杂,但结合噪声持续时长与居住环境,依法可以认定噪声污染与其健康损害具有一定关联。

    其次,法院查明,根据相关规定,“电梯井道、机房不应贴邻卧室,或应设置满足隔声和减振要求的措施”。开发商作为建设单位,将电梯井与卧室紧邻布置,却未采取有效降噪措施,在设计阶段就埋下了隐患,这是造成噪声污染的根本原因。依据《民法典》规定,法院认定开发商应承担主要侵权责任。

    对于物业公司,法院认为其虽做了一些沟通协调,但噪声问题长期未解决,说明日常维护未达合理标准,对污染的延续存在过失,应承担次要责任。

    截至诉讼时,开发商已完成降噪整改,法院现场勘察也未再感受到明显噪声干扰。

    法官强调

    “安宁居住权”不容侵犯

    综合考虑后,法院酌情判定开发商向黄先生支付精神抚慰金及部分鉴定费,物业公司向黄先生支付精神抚慰金及部分鉴定费。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天元区人民法院法官提醒,“安宁居住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开发商在设计、建设阶段即应预见并规避噪声风险,物业公司也须积极履行维护协调职责,不能推诿拖延,在提供住宅产品和服务的过程中,必须重视声环境质量,切实落实降噪防噪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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