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芦淞区消防救援大队 催 告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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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株芦消催字〔2025〕第0017号

    当事人(姓名、性别、年龄、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户籍所在地、现住址/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芦淞区喜米米超市,营业执照地址: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龙泉街道株醴路138号沃德歌商业103、104门面,经营者:涂文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03MABNTUMX8P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和第五十四条之规定,限你(单位)于 2025年09月26日 前履行消防救援机构于 2025年03月03日 作出的给予芦淞区喜米米超市责令停止使用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零壹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决定,决定书文号为:《行政处罚决定书》(株芦消行罚决字〔2025〕第0009号)。

    履行方式 :到湖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芦淞支行(地址:株洲市芦淞区芦淞路111号)缴纳罚款,账号:82700211000000202。(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注明金额和给付方式)。

    对以上事项,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履行的,将依法强制执行。

    株洲市芦淞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5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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