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案快办新模式 助力基层社会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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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芦淞区人民检察院普法进校园现场(资料图)。 通讯员 供图

    株洲日报全媒体记者/周圆

    通讯员/肖俊 于锦蓉

    “太感谢检察官了,为了我跑这么远的路,能给我这个改过自新的机会,我以后一定做一个守法的公民。”12月6日,涉嫌危险驾驶罪的朱某某因受伤卧床在家,承办检察官刘寰宇驱车来到200多公里外的永州朱某某家中开展讯问工作,核实相关事实,释法说理,促使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为特殊群体上门办案加快案件进度,这是芦淞区人民检察院推行“轻案快办”新模式下的一个生动缩影。

    轻案快办

    质量效率双管齐下

    今年5月至6月期间,68岁的残障人袁某先后4次在某零食店内盗窃牛肉干,价值总计100元左右,且袁某曾因盗窃被判处刑罚。

    “检察机关每周定期会来我们这边讨论案子,在办理袁某盗窃案时给我们提供了很多思路和帮助,案子办下来又快又准。”芦淞公安分局法制大队负责人向记者介绍,区检察院依托侦检协作办公室,每周二、周四刑检部门派出一名资深检察官去当地公安分局值班,针对拟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在证据收集、事实认定、引导侦查、法律适用上进行会商研究。6月,芦淞区检察院就袁某盗窃一案与公安机关开展会商研究。

    “对多次盗窃,要结合行为人实施盗窃的动机、目的、时间、地点、手段、对象、数额等情节综合判断是否认定为盗窃罪。”结合最高检2024年5月发布的第五十二批指导性案例,芦淞区人民检察院与公安机关会商后认为,袁某虽有盗窃前科,但在盗窃财物价值微小,次数虽达到三次以上,但综合考量袁某的属于残疾人、空巢老人,盗窃少量财物、价值较小,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形,对于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宜作犯罪处理,建议公安机关不立案。

    为提高办案质效,今年3月,芦淞区人民检察院联合区人民法院、公安局、司法局出台了《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程序实施细则(试行)》,该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结轻微刑事案件的平均办结时长仅为6天。

    办案溯源

    标本兼治促治理

    “谢谢你们帮我申请调高低保,我生活也有了着落,再也不搞这些事儿了。”今年7月,承办检察官邹俊宇联合民政部门为袁某调高低保后,袁某老泪纵横握着检察官的手表示谢意。

    邹俊宇在办案中实地走访袁某家中,了解到袁某和丈夫都是残障人士,居住在某老旧小区内,袁某丈夫身患慢性肺源性心脏病,家庭生活困难,因囊中羞涩袁某动起了歪心思多次盗窃牛肉干为自己食用。随后邹俊宇与当地民政部门沟通协调,推动调高了袁某低保金200元,保障其基本生活所需。同时走访社区,与社区工作人员沟通了解,加大对袁某的帮扶、教育和引导力度。

    “办案不能就案办案,更要从根源上、思想上帮助特殊和弱势群体,预防其再犯。”这是芦淞区检察院分管刑事检察部门的副检察长陈湘宁在办案时常常提及的话。

    “电话卡、银行卡、支付宝、微信等不能借给别人,也不能卖给别人,犯罪分子拿着你的卡和信息,实施电信诈骗,你们有可能构成帮信罪。”这是今年10月芦淞区人民检察院开展“谨防电信诈骗,不做电诈工具人”普法进校园的现场。普法进校园是芦淞检察院延伸检察职能,做好预防青少年犯罪的重要举措。

    行刑反向衔接

    “刑事+”教育惩罚并重

    今年9月23日,某校大学生小芳因涉嫌盗窃罪被移送芦淞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因小芳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主动返还涉案财物、取得谅解的从轻处罚情节,该院对小芳作出不起诉决定。

    虽然决定对小芳不起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以减轻处罚,但仍需给予行政拘留,刑检部门将该线索移送到行政检察部门进行审查,考虑到小芳是在校学生,若因盗窃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可能会影响其学业以及未来的成长。

    “我们学校将对其给予记过一年的处分,组织开展思想法治教育、公益志愿活动,定期审查其思想汇报情况,真正让其改过自新。”承办检察官向学校辅导员、领导、同学了解小芳日常表现情况,并沟通日后如何教育管理小芳,学校承诺将帮助其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促进其成长成才。

    “处罚不是目的,教育才是初衷。”“检察院联合社会各方全力托举失足青年,努力挽救一个大学生和一个家庭,你要吃一堑,长一智,严守法律底线。”11月4日,芦淞区人民检察院就该起盗窃行刑反向衔接案件,召开公开听证会,受邀出席的人民监督员、听证员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都积极表达了自己的观点并对小芳提出了希望。

    围绕不起诉后续的社会治理,芦淞区人民检察院做实行刑反向衔接工作,今年以来办理行刑反向衔接案件166件,建议行政机关处罚88人,以精准监督实现罚当其错,不枉不纵。

    检调对接

    化解矛盾促和谐

    汤某某和刘某某系邻居,因为空调噪音问题引发纠纷,二人发生口角后相互殴打,汤某某将刘某某打成轻伤,该案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承办检察官了解到案件当事人为多年邻居,案件系偶发矛盾,如果一诉了之,并不能化解双方的矛盾。承办检察官本着以人为本、矛盾就地化解、问题源头治理的理念,积极与当事人及其家属沟通。了解到双方一直因赔偿金额达不成一致意见后,办案检察官多次组织双方进行面对面沟通,从法律后果、邻里关系等角度进行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的释法说理,疏导双方的不满情绪,耐心讲解宽严相济的司法理念,引导双方当事人换位思考,化解双方矛盾争议点。最终双方达成和解,汤某某赔偿了刘某某经济损失,刘某某也为汤某某出具了谅解书。双方和解后,芦淞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汤某某作出了相对不起诉处理。

    芦淞区人民检察院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通过“检调对接”机制,促进当事人达成刑事和解,从源头上化解了双方矛盾,让群众在“小案”中感受到了检察的温度与力度。

    “小案”连着大民生,关乎千万家庭幸福和社会长治久安。近2年来,芦淞区人民检察院不断加强检察环节刑事和解工作,通过化解矛盾点、寻求平衡点、找准共赢点,促进各类轻微刑事案件和解152件,展现了“检察+调解”的多元解纷智慧。

    “下一步,我们将探索保证金提存、轻微犯罪封存等制度,将检察履职融入社会治理体系,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助力矛盾纠纷化解、社会和谐稳定。”芦淞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黄玉丰向记者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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