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综合采证判决还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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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株洲日报讯(全媒体记者/周圆 通讯员/李海洋) 真名程某祥,欠条上的落款却是程某强。因为这一字之差就想赖掉3.4万元的债务,法律不答应。近日,渌口区人民法院淦田法庭就审理了一起民间债务纠纷案件,同时厘清了私文书证举证责任由谁担的问题。

    2017年,许某与程某祥合伙经营夜宵店,并签订了合伙协议,约定了出资方式等条款。后夜宵店因亏损关闭,双方合伙合同解除并终止,经双方协商,程某祥向许某出具一张欠条,内容为程某祥欠许某夜宵店亏损费35000元,备注了程某祥的身份证号码,落款却写的是程某强。

    事后许某通过微信等方式多次催讨,程某祥仅于2023年1月偿还了1000元,其余欠款一直未还。今年10月,许某向渌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程某祥支付欠款34000元。

    程某祥应诉后,辩称欠条并非自己出具,应当由提交欠条的许某向法院申请笔迹鉴定,并承担不申请笔迹鉴定的法律后果;许某则称程某祥所述不实,申请鉴定的责任应由程某祥承担。

    承办法官审查认为,一般情况下,私文书证的真实性,由主张以私文书证证明案件事实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但是私文书证上有删除、涂改、增添或者其他形式瑕疵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案件具体情况判断其证明力。本案中,许某提交的欠条中的名字与程某祥的名字有一字之差,可视为存在“其他形式瑕疵”。结合本案具体案情,普通话的“强”与株洲方言的“祥”在发音上极为相似,在许某未查看过程某祥身份证的情况下,认为程某祥叫“程某强”具有合理性。此外,许某不仅提交了欠条,上面备注了程某祥的身份证号码;还提供了微信催款聊天记录及转账凭证,其提交的欠条并非孤证。

    在庭审过程中,法官向程某祥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释明,若其不认可该欠条系其出具,应向法院申请对欠条内容进行笔迹鉴定,否则将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程某祥当庭申请鉴定后,又于庭后撤回了鉴定申请。

    承办法官审理认为,许某提交的欠条由程某祥出具具有高度盖然性,法院对该欠条的证明力予以确认,最终判决程某祥偿还许某34000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本案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提醒广大市民,欠条作为债权债务的重要依据,出借人应当谨慎核实借款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借款金额、借款期限、还款方式、利息等重要信息;欠条最好由借款人亲自书写,落款应当有借款人亲笔签名,并加盖手印,以免出现“强”“祥”难分的情况,导致自身合法权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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