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亭育婴堂遗址,现已荒废颓败
碑名:朱亭育婴堂碑 材质:大理石 规制:长161.5厘米、宽60厘米、厚6厘米 年代:民国 现状:嵌于朱亭育婴堂遗址
“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鳏、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男有分,女有归。”
出自《礼记·礼运·大同篇》的这句话向来被儒家视为治世之典范,也因此,救孤济贫之类的慈善组织在历代层出不穷。
朱亭古镇老街,有一幢如今已废弃不用的砖混结构建筑,旧为育婴堂,上世纪六七十年代收归国有,后租售给私人使用。2005年,一场意外的大火将这幢老楼烧得只剩外墙,抹有黄泥石灰的墙壳脱落,露出一方刊刻于民国二十六年(1937年)的石碑,碑文刊载的是当地乡绅制定的育婴堂管理细则,不但能佐证此地为旧育婴堂遗址,亦让我们得窥八十余年前朱亭民间慈善机构是如何组织运转的。
育婴堂始建于清乾嘉时期
按碑文所载,朱亭育婴堂始建于“清乾嘉间”,距碑文刊刻的年代已逾百年,“始创者艰难缔造,继起者硕划荩筹”,乃有此慈善机关“巍然屹立于今日”。
育婴堂虽已运转百有余年,但其间问题不少,最典型的即是“慈产未见其增”,而“开支日见其浩大”,造成“收入用诸慈善事业者几难及半数育婴”。刊刻碑文者则将原因归咎于“近代世风浇薄,人心不古”,而主持育婴堂事务的负责人亦“因时势之”——跟着世道一起变坏了。
正是基于这样的现实,在何宝璜、莫兰卿等当地乡绅的主持下,朱亭育婴堂在征询左近父老的意见之后,重新拟定办事细则十五条,并呈请县政府(时朱亭为民国湘潭县政府所辖)批准备案,以将此慈善事业维持下去。
限制责任人权力
办事细则十五条,开宗明义第一条便是第一责任人的甄选标准,“本堂司事须择公正老成廉洁者充任之”,且对任期作出了明确规定,“任期三年,不得连任。”
任期限定之外,亦对责任人(司事)的职权范围做出了明确的界定,“本堂原为救济赤贫婴孩而设,凡非范围以内及本细则有规定赋予司事以职权者,司事概不得擅行”。
此外,还有对司事用人权的限制,首先不得聘用书吏,理由是“既有司事负责,自无雇用堂书之必要”,但也不是完全限死,亦有可网开一面处,如“至收租及发给乳资时,得由司事临时雇请之”。舍此之外,司事的用人权限则只剩堂夫两名的择选了,堂夫之佣资,可参比市面佣工之值,相对来说较为透明,也杜绝了司事中饱私囊的可能。
严苛的财务审计制度
尽管对育婴堂的负责人做出了种种限制其权力的措施,但慈善事业之赖以长效运转,也须严苛的财务审计制度配合。正是基于这方面的原因,十五条办事细则中,有将近半数都跟钱物往来的财务报销及审计要求相关。
一是预算决算制。规定司事职权范围之后,细则第三条便是预算决算制的实施细则,明确规定,育婴堂每年用度不得超过预算开支,且决算须造册“呈报官厅审核”,并“列表公布之”。当然,鉴于育婴堂慈善之特殊性,哺育婴幼儿之奶粉钱——细则中称“乳资”——则不受“用度不得超过预算开支”之限,想也是考虑到需哺育婴孩的数量不定以及“乳资”的价格波动了。
二是对育婴堂之开支主项作出严格规定,“除应缴学捐谷之外,至少须以全年收入十分之五作乳资毛衣费,以符育婴本旨。”
三是严审票据之分发注销程序。新申请“乳资”之婴孩监护人,须持有保甲领取的“乳资”发票,才准发放“乳资证”;倘或保甲私自徇情,滥行填发者,一经查出,“除照数赔偿外,加倍处罚之”;倘遇婴孩夭折,则“须将乳资证随时缴销,违者亦照倍处罚”;且所有一切收支,“并须取有单据,以凭考核”,除司事交替外,所有票据“概交堂内保存,私人不得携出,以备查考”。
收支情况及其他
朱亭育婴堂之用度,除民间捐赠之外(本碑碑文之后,则刊有某捐洋四十圆、某捐谷五硕官之说),概系佃田所收租税,想是清乾嘉间主持修建育婴堂者所捐之田产,延续百余年,一直源源不断地输送养分维持育婴堂的运转。
也正因为育婴堂的收入来源多系田地佃租,故“租谷须颗粒归仓,非至须用时期,不得籴卖”,且“发给乳资毛衣均以谷为单位。”收租日期则在农历十月秋收之后,农历四月底,正值青黄不接时候,始将稻谷粜出,如此可最大程度使产出增值,故“发给乳资时期”亦在四月之后。
除育婴等慈善事业之外,朱亭育婴堂还在一定程度上担负地方上的行政职能,如对其时乡间偶发的溺杀女婴现象,“不时派丁巡查,一经查出,即呈请官厅究办”,且悬赏吁请乡民对此丑恶现象进行举报,“查实后,给予奖金洋贰元正。”
更让人叹赏的是,朱亭育婴堂还针对时下官场盛行的往来酬酢之风特书条款以限制,除了每年的农历四月及十月为发给“乳资”时期及收租时期,“准司事开支夫马费外”,“无论何人,本堂概不招待”。反思今之各大小机关迎来送往之弊,能不令人唏嘘?